(2015)徐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某1。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原告王某1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增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强、张正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原告已怀孕。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王某1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2、王某1签名的申请书,载明:“王某1与庞某经常吵架,感情因此破裂无法愈合,因而我起诉离婚,现我已怀孕7个多月了,经我们二人协商后,决定打掉这个孩子,望政府批准,出事与您无关,由庞某担挡(当)责任,庞某同意。申请人王某1(签名),庞某(签名)2015.4.29”;3、庞某签名的申请书,载明:“本人庞某与王某1经常吵架感情因此破裂无法愈合,因而王某1起诉离婚,王某1已怀孕七个多月了,经我们二人协商后决定打掉这个孩子望政府批准出事与您无关,由庞某担挡(当)责任,我同意。申请人庞某(签名),王某1(签名),2015年4月29日”。4、2015年4月29日村民委员及口与计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今有我村村民庞某与王某1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经常打架,现女方王某1已怀孕七个月有余,因两口子不和非得离婚不可,经男女双方协议将孩子打吊(掉),特此证明,村委会(加盖公章),2015.4.29日”该证明中加盖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5、原、被告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甲方:王某1,乙方:庞某,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离婚,条件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甲方王某1需要做人工流产,人工流产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现乙方无钱,因此该费用由甲方母亲王素先垫付,乙方于2015年5月8日前给付甲方母子。甲方:王某1(签名),乙方:庞某(签名),2015年4月29日”。6、证人王素先、王某2、李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后经常吵嘴打架,被告总是离家出走。2015年4月29日双方写好离婚协议及做人工流产的申请书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上列证据经庭审核实合法有效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曾草拟离婚协议,被告曾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做人工流产手术,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起诉,离婚态度坚决,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