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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谢某某,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蒋某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