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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素环与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环,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64号之二原告:吴素环,女。被告: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裕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环诉被告恩平市煤炭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吴素环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从次日起7日内没有补交案��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吴素环逾期没有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素环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吴素环已预交的受理费806元,本院予以退还403元。审 判 长  吴艺童人民陪审员  何玉持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