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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包会明与赵美法、江圣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包会明。被告:赵美法。被告:江圣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会明诉被告赵美法、江圣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包会明负担。审 判 长  江 笑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