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法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夫兴与海南万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夫兴,海南万润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261号原告蔡夫兴。被告海南万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夫兴与被告海南万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夫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大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