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02。法定代表人郝勇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秀华,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炜,男,1976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广传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影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693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影片的权属情况电影《不见不散》光盘片头显示: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1998年10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片名不见不散;出品单位为北京电影制片厂、紫禁城影业公司;摄制单位为北京电影制片厂、紫禁城影业公司、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正天文化传播中心。2008年8月,北京电影制片厂出具声明书,其中载明:声明人系电影《不见不散》的权利人,作为该部电影著作权的共有人,同意在侵犯上述影片的著作权案件中,将我公司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转让给紫禁城影业公司行使。上述公映许可证及声明书分别有(2007)长证内经字第6063号公证书、(2010)社证民字第47号公证书为证。中广传华公司对原告为涉案影片《不见不散》的著作权人不持异议。(2008)海民初字第25033号民事判决书对紫禁城影业公司系涉案电影《不见不散》的著作权人进行了认定,(2009)一中民终字第6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二、涉案影片的播放情况(2008)焦顺证经字第17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7号公证书)显示:2008年3月26日,打开IE浏览器,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www.crftv.com的主办单位为中广传华公司。打开中国广播影视网,点击“在线影院”进入“中国广播影视网电影频道”页面,页面有“动作片”、“恐怖片”、“爱情片”、“喜剧片”等数个分类。在页面的搜索栏中搜索“不见不散”,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方显示“夸克电影频道正式启动”,其下显示电影《不见不散》的影片名称、电影海报、导演、主演、看点等详细信息。点击进入播放页面,分上集、中集、下集,点击能够在线播放,播放页面的网址为http://quacor.crftv.com.cn/play.aspx......双方均认可涉案影片已经删除,关于删除时间,紫禁城影业公司认为涉案电影于2010年删除,而中广传华公司则主张为2008年3月27日,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三、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为证明其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紫禁城影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于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1、刘明分别于2010年3月17日、2012年3月15日、2014年3月12日向中广传华公司寄送索赔函的快递单及查询结果,前两个快递单中收件人地址均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602室,收件人均为中广传华公司负责人,并写有收件人电话。其中2010年3月17日寄送的邮件投递记录显示:“2010-3-1817:50:00北京邮政速递万寿路分公司八宝庄营运部未妥投未妥投原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下一步动作:保持与收件人的联系;封发去向:八宝庄39段”、“2010-3-1911:33:00北京邮政速递万寿路分公司八宝庄营运部妥投他人收王”。2012年3月15日寄送的邮件的查询结果显示为“同事吴纯纯代签收”,2014年3月12日寄送邮件的查询结果显示为“3月14日前台签收,前台姓李签收”;2、刘明于2010年3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的快递单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显示3月29日单位收发章签收;3、刘明于2012年8月14日、2014年8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的快递单及查询结果。其中2012年8月14日寄送邮件的查询结果显示“法院收发章签收”,2014年8月12日寄送邮件的查询结果显示“8月13日法院收发章签收”。中广传华公司不认可其收到过上述邮件,并表示2010年3月17日及2012年3月15日邮件的收件人地址并非其公司住所地,邮件中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602室,而其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12A。目前北京市企业信息网上登记的中广传华公司的住所地亦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02室。对于三份邮寄到法院的快递,中广传华公司表示,仅凭快递单及查询结果并不能证明法院已收到立案材料并已立案,且不能证明紫禁城影业公司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并不发生中断。四、其他紫禁城影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涉案影片获得第六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1999年)、1998中国电影华表奖、第七届“五个一工程”相关奖项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涉案影片的知名度。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紫禁城影业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裁定书、法律顾问合同及服务合同。另查,2008年6月12日,北京中视金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金桥公司)更名为中广传华公司。上述事实有紫禁城影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光盘、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快递单、回执、裁定书、合同;中广传华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通知以及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审理中,中广传华公司认为涉案影片是由夸克公司提供的,并存储在夸克公司的服务器上,其仅提供影片的链接服务,并向法院提交了夸克公司与中视金桥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网站商务合作协议》及《网站商务合作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中视金桥公司的网站上(www.crftv.com),建立“夸克电影频道”(http://quacor.crftv.com/),夸克公司提供其拥有合法授权(或自制节目)的宽带视频影视节目,以独立频道的形式在合作网站中以点播的方式播放,独立频道命名为“夸克电影频道”。双方按照网站视频广告流量进行分成。一审庭审中,中广传华公司未就上述两份协议提交原件,并表示因合同签订时间太久,需要时间查找原件。一审法院在向其释明其应于2014年11月13日之前向一审法院提交原件,否则将承担提交不能的法律后果时,其表示同意,但之后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两份协议的原件,且截至目前亦未能提交。鉴于该两份协议仅为复印件,紫禁城影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紫禁城影业公司公证侵权的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诉讼时效期间自次日开始计算。2010年3月17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向中广传华公司寄送了索赔函主张权利,中广传华公司以邮寄地址与其住所地不一致为由主张从未收到过该邮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登记的中广传华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02室,即便该地址与中广传华公司目前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地存在不一致,但二者位于同一所大厦、同一楼层,中广传华公司从未举证证明位于同一楼层的602室为其他公司的办公场所,或其从未在此办过公。即便邮件寄送当时中广传华公司并未在602室办公,投递人员也不难在同一楼层邻近的612A室找到中广传华公司。该邮件投递记录也显示,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3月18日未妥投,但与收件人联系后次日再次投递即妥投。综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该邮件到达了中广传华公司,诉讼时效应自邮件到达之日起即2010年3月19日起发生中断。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收紫禁城影业公司邮寄的立案材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再次发生中断。此后,2012年3月15日、2012年8月14日、2014年3月12日、2014年8月12日,紫禁城影业公司均以向中广传华公司发送索赔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过权利,故紫禁城影业公司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中广传华公司认为紫禁城影业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人的重要证据。本案中,根据紫禁城影业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不见不散》的署名情况、公映许可证、北京电影厂的声明及(2009)一中民终字第6513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且中广传华公司对紫禁城影业公司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不持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紫禁城影业公司依据其享有的著作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中广传华公司作为中国广播影视网的经营者,应为其网站上提供的相关视频内容是否侵权承担责任。根据第177号公证书,涉案影片系在中广传华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中广传华公司认为涉案影片的内容提供方为夸克公司,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所提交《网站商务合作协议》及《网站商务合作补充协议》仅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影片系由夸克公司提供,中广传华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即使涉案影片确系夸克公司提供,中广传华公司与夸克公司合作开展电影频道,且按照电影视频广告流量进行分成,中广传华公司对其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中广传华公司具有主观过错,亦应承担责任。因此,中广传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电影《不见不散》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紫禁城影业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紫禁城影业公司主张中广传华公司的行为侵权了其著作权财产权,故要求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主要基于对权利人著作人身权或者名誉的侵犯,而本案紫禁城影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广传华公司播放涉案影片侵犯了紫禁城影业公司的著作人身权或给其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紫禁城影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紫禁城影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中广传华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创作年代、知名度,影片播放情况、删除情况及中广传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紫禁城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至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将根据紫禁城影业公司提交证据的情况及律师的出庭情况予以确定,对紫禁城影业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全部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广传华公司赔偿紫禁城影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二、驳回紫禁城影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中广传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紫禁城影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无客观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紫禁城影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紫禁城影业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结论。中广传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广传华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材料,为中广传华公司的工商档案,据《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显示,2012年10月10中广传华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12A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02室。中广传华公司以此证明其经营地址于2012年10月才搬至602室,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中广传华公司寄送索赔函时,中广传华公司尚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12A办公,紫禁城公司将索赔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602室系地址错误,送达无效,因此紫禁城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紫禁城公司认为该份证据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同时表示认可该工商档案的真实性,但只能证明中广传华公司于2012年10月申请过注册地的变更登记,不能证明其实际办公地址。并且邮局作为专业投递机构,在载明收件人公司名称的情况下不会投递错误,因此中广传华公司收到了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寄送的索赔函。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焦点问题:一、紫禁城影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广传华公司主张紫禁城影业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主要理由为:紫禁城影业公司提交的其于2010年3月17日向中广传华公司邮寄《索赔函》的快递单所填写的收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602室,但中广传华公司当时的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大厦612A室。一审判决认为紫禁城影业公司快递单上所填地址与中广传华公司经营地位于同一大厦同一楼层,快递员不难找到的说法并不客观,无法成立。因此,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中广传华公司邮寄《索赔函》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紫禁城影业公司就此点争议同意一审判决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在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对北京中视金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网站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此次证据保全次日,即2008年3月27日起算。2010年3月17日,紫禁城影业公司通过EMS向中广传华公司邮寄索赔函主张权利。该EMS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602室”、收件人为“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于3月18日未妥投,但经与收件人联系后于3月19日妥投。中广传华公司以上述EMS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与其当时的住所地不一致为由,主张从未收到过紫禁城影业公司邮寄的索赔函。但即便如中广传华公司所述,其当时的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大厦612A室”,该经营地亦是与上述EMS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处于同一大厦的同一楼层,故邮递员并不难于在同一楼层邻近的612A室找到中广传华公司并完成投递。同时,中广传华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为其他公司的办公场所,或给出充分理由说明其从未在此办公。中广传华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工商档案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就已客观存在,中广传华公司能够提交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是不妥的。而且,从该份证据材料的实质内容来看,其只能证明中广传华公司于2012年10月申请过注册地的变更登记,不能证明其实际办公地址的变化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中广传华公司已收到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寄送的索赔函。因此,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紫禁城影业公司邮寄的索赔函已于2010年3月19日到达中广传华公司并无不当,本案诉讼时效亦应自该日起发生中断。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签收紫禁城影业公司邮寄的立案材料,诉讼时效因紫禁城影业公司提起诉讼而再次中断。此后,紫禁城影业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8月12日、2014年3月14日、2014年8月12日,以向中广传华公司寄送索赔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故当紫禁城影业公司于2014年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此,一审法院有关紫禁城影业公司提起诉讼未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中广传华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主要理由为:紫禁城影业公司未提供证明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中广传华公司也未因涉案影片而获得任何收益,且涉案影片为年代久远的老电影,已没有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故无须赔偿。紫禁城影业公司就此点争议同意一审判决意见。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紫禁城影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广传华公司的侵权获利,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创作年代、知名度、播放情况、删除情况以及中广传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后,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广传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中广传华影视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明审 判 员 张 剑审 判 员 蒋利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仁婧书 记 员 陶枳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