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徐亦飞。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任某。原告谢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