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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振清与临泉县久丰汽贸有限公司、李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清,临泉县久丰汽贸有限公司,李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李振清,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临泉县久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理,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亓明,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清与被告临泉县久丰汽贸有限公司、李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振清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