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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袁祥与龚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龚四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袁祥。委托代理人包美红,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四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祥与被告龚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祥撤回对被告龚四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1元,由原告袁祥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