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畅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仙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畅,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尹刚,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2015年3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刘畅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秦武山审 判 员 王建亮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