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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段某某,女,2004年11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段彦平,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崔爱霞,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某某,男,2002年5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王彦江,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系被告王某某之亲。法定代理人王秀敏,女,34岁,系被告王某某之母。被告谭某某,男,6岁。法定代理人谭建军,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系被告谭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王运丽,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系被告谭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