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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唐绍斌与重庆粮食集团荣昌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斌,重庆粮食集团荣昌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唐绍斌,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邬佳君,系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粮食集团荣昌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峰高街道峨眉社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510-2。法定代表人:李洋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漫林,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莉,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斌与被告重庆粮食集团荣昌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绍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绍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绍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绍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向琼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邸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