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迪迅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储备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清凉支路24号。法定代表人朱清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迪迅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电子科技产业园新四路28号。法定代表人汪静芝,该公司董事长。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迪迅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提请本院冻结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迪迅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州星球电子有限公司、迪迅科技(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