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鸿运建材厂诉贾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昌县鸿运建材厂,贾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位于宕昌县城关镇坡头村经营者邓玉兰,女,58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县城关镇岷江大道394号,宕昌县鸿运建材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57122140026.被告贾红忠,男,42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二门诊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诉被告贾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宕昌县鸿运建材厂承担。审判员 仇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