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蔡万清、蔡雪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蔡万清,蔡雪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胡德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山曼,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兰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蔡万清。被执行人:蔡雪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万清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88号2幢2606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万清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88号2幢2606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及家具家电)。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