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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执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尹怡仁与邵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执字第01806号申请人尹怡仁。委托代理人陈燕,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邵鸣。尹怡仁诉邵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邵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尹怡仁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邵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后邵鸣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尹怡仁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邵鸣的房产已查封,其妻子名下的存款已冻结,邵鸣申请执行他人的款项也未执行到位,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尹怡仁申请本案程序终结。如邵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他人的款项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怡仁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邵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他人的款项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尹怡仁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