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杨金山、邱大陆、王亚军、邱岱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监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春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大陆,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亚军,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岱,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绵阳市涪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金山,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县。再审申请人刘春红与被申请人杨金山、被申请人邱大陆、王亚军、邱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刘春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春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刘春红与被申请人杨金山已于2014年3月4日登记离婚。原审案件是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而原审在审理中没有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手中。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故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依法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申请人刘春红无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理由,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并审查了相关证据。经证据证实,原审在立案前申请人刘春红与被申请人杨金山已登记离婚,原审在没有向申请人刘春红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的应当进行再审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和第(十)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清友审判员 陈福义审判员 郑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