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与蔡×1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张×,女,1971年2月3日出生。被告蔡×1,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蔡×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蔡×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我未再婚,也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口粮田仍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后×村进行村民住宅改造,村委会于2013年春季开始发放村民口粮田补偿款,每人8000元。被告领取该款后以我在离婚时未提出财产要求为由拒绝返还。经我与村委会核对,被告自与我离婚后先后数次领取我应得钱款共计14700元(不包括粮油实物)。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均遭拒绝。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口粮田等补偿款14700元。被告蔡×1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第一,村委会给的不是口粮田的补偿款,是树的补偿款,树是我栽的,与原告无关。第二,原告所述的其余钱款属实,但我与原告在补签离婚协议十多年之前就已经分居了,原告从未给付孩子抚养费,这笔钱款应与原告所欠抚养费相互折抵。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子女已独立生活。此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按照被告家四口人(含原告)的标准发放土地补偿款共计32000元;截止2013年按照人头发放其余各种福利补贴共计5700元,上述钱款均由被告领取。原告认为被告先后数次领取其应得钱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发放的各类补偿福利款共计14700元。被告则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向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会计证实,原告提供的各项补偿福利款清单系其书写,且每笔款项均有原告份额,其中土地补偿款中的四口人中包含原告,其余补偿款村委会均按家庭户籍人头予以发放;上述钱款系被告领取,2014年的钱款系案外人蔡×2(被告之父)领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补偿款清单,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本院向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所作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按照家庭户籍人头发放相关的补偿福利款系给村民的一项福利待遇,此行为与原、被告是否离婚无关。被告占有村委会向原告发放的补偿福利款,于法无据,理应予以返还。被告表示关于土地补偿款不是口粮田补偿款而是树木补偿款,但经本院向村委会调查可知该项补偿款系按照人头发放与是否栽树无关,且该笔补偿款中含有原告的份额,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至于被告表示其余福利待遇应折抵抚养费的问题,因双方离婚时子女已独立生活,故在双方离婚后被告领取原告应得的福利款不能折抵子女抚养费。原告主张的各项补偿福利款数额与村委会所列清单不一致,具体数额本院以村委会清单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不当得利款一万三千七百元;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八元,由被告蔡×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政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