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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转娇与沈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娇,沈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0号申请人:王转娇,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复贵,男,汉族。申请人王转娇与被执行人沈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复贵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复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30.50元(含案件受理费1655.50元、执行费1475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