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转娇与沈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转娇,沈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0号申请人:王转娇,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复贵,男,汉族。申请人王转娇与被执行人沈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复贵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复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30.50元(含案件受理费1655.50元、执行费1475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