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辉煌与林跃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辉煌,林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卢辉煌,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跃文,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林跃文支付原告卢辉煌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辉煌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帐号等措施后,被执行人林跃文与申请执行人卢辉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跃文按和解协议分两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25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5255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65号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