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黄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胡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