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7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峻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峻林,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7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峻林,个体户。被执行人卲海,个体户,现呼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3)临法执字第27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卲海所有的宝马牌(车牌号码蒙A×××××)轿车一辆及路虎牌(蒙L×××××)越野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将至,需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卲海所有的宝马牌(车牌号码蒙AAK7**)轿车一辆及路虎牌(蒙LFJ5**)越野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卲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卲海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