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晏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晏某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