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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友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友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73-1号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法定代表人:康现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强,该局员工。被告王友谊。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姚瑶,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友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长  王振力审判员  牛少广人民���审员李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