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喜东与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喜东,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东,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佛姐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喜东因与被上诉人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刘喜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喜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喜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