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字第1027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1027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林剑。被执行人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范应胜。被执行人佛山市柏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标。被执行人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邓佩仪。被执行人范应胜,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佩仪,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基柏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融资款本金31300888.08元及利息,业务费用427360.17元,被执行人佛山市柏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桃太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范应胜、邓佩仪对上述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受理费200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28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别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致函上述法院参与分配。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