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1113-7。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阳路一小对面),组织机构代码14986216-X。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坤,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