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汤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清(青)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清(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汤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清(青)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清(青)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清(青)波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清(青)波之妻李付莲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