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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王×,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邢××,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