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邓日新与李大海、李土寿、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邓日新,李大海,李土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邓镇波。原告:邓日星。原告:邓日东。原告:邓日新。原告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日新,身份情况同上。被告:李大海。被告:李土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告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邓日新诉被告李大海、李土寿、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李大海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邓日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邓镇波、邓日星、邓日东、邓日新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