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三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霍红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霍红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负责人韩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红敏,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霍红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霍红敏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恭伟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若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