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荆某某诉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92.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