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行非执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王瑛、王启双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王瑛,王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林行非执字17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胡学友,池北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霍德君,男,汉族,住池北区。被执行人王瑛(曾用名王秀英),女,汉族,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波(王瑛之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启双,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4)第6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瑛、王启双房屋补偿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池北管房征补(2014)第6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王瑛、王启双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长管经发(2012)第239号文件,关于下达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规定将《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度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池北管函(2013)110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公布了《池北区二道白河大街北段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项目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建设项目为公路拓宽,建设地点位于池北区南起梅花路、北至枫林路、东西两侧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符合长白山管委会总体规划及打造旅游城市总体设计,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对池北区该项目两侧房屋的征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规划了征收范围,认为此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发了长管经发(2012)239号文件。池北区管委会池北管涵(2013)113号文件关于池北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布了《池北区二道白河大街北段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签约期限、安置地点、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当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经多数被征收人的选定,由吉林省白山市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的房屋地点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范围。被执行人王瑛、王启双房屋坐落于池北区,被征收人房屋一,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建筑用途为住宅。房屋二,该房为无籍房屋,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为王启双,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结构为砖混,建筑用途为住宅。现要求房屋一按征收政策回迁,房屋二回迁110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且提出评估财产及附属物给付不合理,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同意货币补偿金额为207900.60元(房屋一,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房屋评估价为108765.00元,房屋二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评估价为99225.60元,合计207900.60元。)装修补偿金额3829.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47583.00元,地上经济作物补偿金额为18478.80元,合计277791.40元。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分别在池北区回迁地块(二)11号楼3单元601室和602室,回迁安置面积分别为52.5平方米和48.64平方米的住宅楼,另外装修补偿金额为3829.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47583.00元,地上经济作物补偿金额为18478.80元,货币补偿合计69890.80元(大写:陆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捌角)。后经法院调解未果。因此房屋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规划建设局2014年1月11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履行的征收和补偿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提出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池北区二道白河大街北段道路项目的进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规划建设局2014年1月11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管房征补(20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高永伟审判员 潘行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