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岳晓明与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明,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648-2号申请执行人:岳晓明,男。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东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潘景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华鑫养殖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08)038号面积为34755.4平方米、(2008)040号面积为47214.2平方米、(2008)037号和41号面积为10071.9平方米、(2008)39号面积为11878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亚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