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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