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