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天平与被执行人李明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平,李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仙,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天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明仙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陈天平与被执行人李明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明仙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516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84000元和执行费116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文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