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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王兔兔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强,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王兔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酒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代表人王德凯,系该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金晓军,系玉门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系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副所长。原审第三人王兔兔,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维璋(系第三人王兔兔之夫),男,汉族。上诉人张志强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志强、被上诉人玉门市公安局花海中心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金晓军、李建军、原审第三人王兔兔委托代理人郑维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志强。审判长  吕万平审判员  殷奋启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