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斌、李延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斌,李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6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联社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超军。被申请人:叶斌。被申请人:李延珠。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叶斌、李延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斌、李延珠所有的座落于××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斌、李延珠所有的座落于××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