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冼应良与冼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应良,冼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691-5号申请执行人:冼应良,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冼赐平,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冼应良与被执行人冼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南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冼赐平应归还借款48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09)南法执字第1777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款共24325元,该款已转退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全额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472.62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Y×××××号两、三轮摩托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0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罗村街边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社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股份分红款及分配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9472.62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