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英与被告吴春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张正英,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娥,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英与被告吴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正英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春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英撤回对被告吴春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正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