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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乃安与仪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乃安,仪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乃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300号。法定代表人XX宇,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勇,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尤慧,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事员。原告周乃安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周乃安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进行答辩。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乃安以通过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的答辩和举证,其已经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乃安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乃安承担。审 判 长  李春蓉审 判 员  王岚林代理审判员  徐沐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敏文书附页:(2015)扬行初字第00030号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