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桐与于建军、吕龙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桐,于建军,吕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XX桐。被执行人于建军。被执行人吕龙喜。关于XX桐与于建军、吕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安高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于建军之妻朱晓青工资,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