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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亦文与高章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亦文,高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亦文,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高章森,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亦文与被执行人高章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