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亦文与高章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亦文,高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王亦文,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高章森,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亦文与被执行人高章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