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94年8月24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