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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懂付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懂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0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懂付,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懂付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懂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吴懂付窜到本市城东街道新东村先锋影视基地竹林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破窗器砸破陈某停放的浙G×××××号小型轿车汽车车窗,从车内窃得女士手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2320元、价值人民币900元的苹果4S手机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800元、苹果4S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懂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懂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懂付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懂付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懂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