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4)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宿中刑监字第00002号李爱民:关于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你无罪。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你推陈月侠致其倒地受伤的证据不充分。1.你从来没有供述过推陈月侠,派出所形成笔录后威胁你签字。2.证人证言系公安机关伪造笔录。证人李保后证言不真实,李保后不识字,没有证实过李爱民推陈月侠,也没有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证人史桂兰、施会英、李文香均陈述没有看到你推陈月侠。二、陈月侠伤情不真实,即使有伤也是老伤,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对你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你与陈月侠系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周下村东李组同组村民,因你认为陈月侠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到期,于2013年1月20日9时许,未经法定程序,组织部分村民丈量、划分陈月侠家承包地。被害人陈月侠见状持豆耙子刨石灰印阻止划地,你即上前夺陈月侠手中的豆耙子并推陈月侠,致陈月侠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月侠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月侠受伤后即到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3月16日出院,花费医药救护费13387.25元。出院医嘱:不适随诊,卧床休息一月余,加强营养和护理。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你推陈月侠致其倒地受伤的证据不充分”的意见,经查,原审认定你推被害人陈月侠致其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月侠陈述,现场目击证人李保后、史桂兰、施会英、李文香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你本人亦供述你与陈月侠发生争执以及夺陈月侠手中豆耙子后陈月侠倒地,且在你与陈月侠发生争执时,只有你一人夺陈月侠手中的豆耙子,没有其他人与陈月侠发生撕扯。你申诉称公安机关虚构你的供述、威胁你签字以及伪造证人李保后、史桂兰、施会英、李文香证言,但对此未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陈月侠伤情不真实,即使有伤也是老伤,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陈月侠受伤后当天即到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相关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及鉴定意见可以证实陈月侠伤情及治疗情况。你申诉称陈月侠的伤情是老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你要求重新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