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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8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34号原告班某某,女,1966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自愿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