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8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80034号原告班某某,女,1966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自愿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路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