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恢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扩与吴赤罡、叶小红、魏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恢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扩,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赤罡,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小红,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长生,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赤罡、叶小红、魏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赤罡、叶小红、魏长生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扩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息随本清(自2011年6月14日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30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执行费8600元。因被执行人吴赤罡、叶小红、魏长生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我院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小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xxx南苑小区xx楼x单元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132.8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李扩同被执行人吴赤罡、叶小红在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赤罡、叶小红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小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xxx南苑小区x楼x单元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x**,建筑面积132.8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