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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琴与被告蔡承来、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琴,蔡承来,张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黄玉琴,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许明进,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承来,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玉春,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黄玉琴与被告蔡承来、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明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承来、张玉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28日,被告蔡承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蔡承来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之后原告因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绝还款。由于该笔债务产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蔡承来、张玉春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蔡承来、张玉春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和二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和二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以此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蔡承来于200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中,被告蔡承来、张玉春均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蔡承来、张玉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原告和二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材料可以证明被告蔡承来、张玉春于1995年8月4日进行结婚登记。借条可以证明被告蔡承来于200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过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蔡承来、张玉春系夫妻关系。被告蔡承来于2008年8月28日向原告黄玉琴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蔡承来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承来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蔡承来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蔡承来、张玉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承来、张玉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玉琴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作为审 判 员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玲玲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