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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玉凤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凤,曾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潘玉凤。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凤诉被告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潘玉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玉凤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