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玉凤与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凤,曾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潘玉凤。委托代理人常立,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凤诉被告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潘玉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玉凤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